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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买菜,卧槽,盐都3块一袋了,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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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时期都不允许私盐

看看西汉桓宽的名著《盐铁论》就知道了。盐由官家经营,低买进,高卖出,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官家控制了盐,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也能防私商囤积居奇,保社会稳定。此种做法,又被指责为与民争利,故有时又会放开。古代的盐商,常常都是大老板,去看看江浙一带古代盐商的私宅有多豪华,就清楚了。

盐属生活必需品,有海盐和井盐,而在中国古代,井盐产地少。今天盐非稀罕之物,而在古代,内地吃盐不易。如在贵州,盐要由四川自贡运进,而山区交通又极为不便,量少成本又高,乃至贵州一带,至今还有不少川盐古道,直至解放时,还有“斗米换斤盐,斤盐吃一年”之说。

多年来,属于国家专营的,还有烟酒,现在酒不再专营了,但烟还是,因为税率高。盐现在仍由盐业公司专营,主要在批发环节。虽然售价低,但量大,又属重要物资,还易仿冒,如用工业盐仿食用盐,外观看不出,故仍由国家批发经营。前段时间网上曾见过争论,说要不要取消专营,后来就没见动静了。

昨天去买菜,卧槽,盐都3块一袋了,什么情况?

盐是必需品,产量虽大但产地有限,盐业本身的特点使其具备了被垄断的条件。

垄断意味着丰厚的利润,丰厚的利润则意味着财政收入。在明朝,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为银400 万两左右,“其半则取给于盐”。而在清朝,仅仅是盐产地之一的两淮地区,正杂实收约占道光后期国家财政实收的1/ 10 至1/ 6。几乎每一代皇帝都对盐务的重要性作出了表述,据民国年间外国专家对盐税的调查,“中国财政大半仰给于此”(盐税是清政府战争赔款的重要担保)。盐税成为财政收入的大端,自然受到政府严密控制。

除正常的盐税外,盐业经营权引来的寻租也是巨大的财源。在明清时期,政府是通过发放盐引的方式来控制盐业的。而与权力中心(皇帝)距离的越近的人,就越有机会获得盐引,并拿来倒卖,转手间往往价格飙升数倍,从而引发疯狂的寻租行为,最明显的就是直接向皇帝行贿。在1738 —1804 年,两淮盐商就向政府捐献(报效)白银36 370 963 两,这还不包括他们为乾隆南游所花费的467 万两白银以及向皇帝进献的古玩、字画等,也不包括为盐官们捐献的许多小额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在传统中国,经商实际上是一种特权,是一种需要行政权力积极参与的垄断行为。而盐业本身的特点,使其易于垄断,政府通过剥夺和限制平民正当的经商权利,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并造就了一个附属于行政权力的利益集团。

私盐是相对官盐而言。有官盐才有私盐,但有官盐并不一定直接导致私盐,归根结底是一些政治、经济因素的互相作用。

中国的食盐专卖制度,一般认为是齐国管仲创立的,所谓民制、官收、官运、官销,但在那个时期,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大概是政策清明之故,国家财政得利的同时,老百姓也没觉得负担沉重,反而享受盐税的好处,所以当时并没有私盐的买卖。

齐景公行暴政,“海之盐蜃,祈望守之”,开始全盘收归国有了,这种征敛无度,尽夺民利的政策,很可能就导致了私盐的产生,尽管并没有明确的历史记载。

后来汉武帝开始实行严格的官盐制度,严禁私煮,国家把盐业产业链从上到下一把抓,“盐始有官、私之分”,这是官方记载私盐的开始,尽管未必是私盐真正的起点。在中唐以前,主要是征税和专卖两种制度循环替代(有时候是零税),可以说总的控制还不算十分严厉。首先政府对盐利的经济依赖并不十分强烈,除非有重大军事行动,或为了与民间富商巨贾争利,才加以收紧。其次是因为政治意图更大于经济意图,收缩盐政可以削弱地方豪强的实力,便于“维稳”。再次,隋唐以前,世家门阀是中国统治系统的核心结构,盐业也多由这些大族把持,他们当然不肯轻易向官府让利。所以中唐以前,尽管政府有能力实行全盘专卖,但政策亦时有反复。

中国历史上私盐真正成为政府的心腹大患,是唐末以后。从大的方面来说,“均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化,这样导致国家税赋分流进入大、中、小地主手中,国家田赋收入降低,那么就更依赖盐利及对其他民生经济资源的垄断。另外由于土地关系的变化,无地游民、杂役、雇工越来越多,这些人在生活没有着落的时候,极容易成为从事贩卖私盐的亡命之徒。例如天宝年间盐价高企,普通百姓几乎购买不起,但盐又是刚性需求,每个人都要吃的,利之所在,人共趋之,所以私盐开始泛滥,官府酷刑亦不能止,甚至愈禁愈猖。

宋代以后,政策更苛,说四川等地,“地险山僻,民以私贩为业者,十率五、六”,不要说边远地区,就连首都临安也私盐猖獗。元末在沿海地带,甚至私盐公行也是有的。

另外推动私盐发展的次要因素还包括制盐技术门槛下降,交通运输技术发展,私贩经验的丰富等等。

盐在古代的重要性,今人很难想象,因为盐、油和香料是古人为食物防腐的主要手段,古人吃鲜肉鲜菜不如我们多,腌制食品的消耗量比较大。可能很多人中学时候读到历史教科书上写欧洲人开辟东方航线导致地理大发现的重要动机之一是寻找香料,都会感到不解吧?因为香料对他们真的很重要,盐同理。

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在中盐公司和中国盐业协会看来,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除,而仅仅是许可证管理主体的变更。

调整

食盐专营许可证遭废止

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盐业总公司则在当天发表公告称,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刊发第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公告称,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食盐专营废止,实属误读。

中国盐业协会当天的口径则与中盐公司一致,并强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继续有效,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而在A股市场,由于发改委的文件带来的预期,云南盐化尾盘涨停,收报于8.86元/股。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专卖,只是在审批这个环节取消了。严格来讲,只有将《盐业管理条例》以及《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废止食盐专营制度。”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取消食盐专营涉及的环节、部门众多,现在可能是将审批环节作为一个突破口,带有改革探路的性质。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国家发改委制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也与此类似。

食盐业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专营制度,这项制度主要由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按照上述文件,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的批发业务,则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目前,上述两个文件依然有效。也就是说,基于上述行政文件,中国在食盐批发领域形成了从中国盐业总公司到各省级盐业公司的垄断体制。而在学术界,通常将包括烟草、食盐在内的专营制度所形成的垄断归为国家垄断,这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这一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但在现实运行中却产生了巨大偏差,甚至出现盐业公司非正常纵向垄断食盐市场的不合理现象,使食盐业运行背离制度的应然状态。”孙晋表示,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突破了合法界限仍不断纵向扩张,因而产生了种种弊端。集中体现在:盐业公司垄断力突破食盐批发环节,对上游生产领域及下流零售领域也具有控制权,从具体市场的专营(合法垄断)扩张成为盐业产供销全行业的垄断。这种纵向垄断行为直接导致在确定的市场上,盐业公司作为食盐产品唯一的经销商,对专营产品具有垄断定价的权利,在欠缺制度约束下,食盐专营经销商得以压低生产商的供货价格,并凭借垄断地位尽可能地抬高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实现其垄断利润。

漩涡

中盐公司屡遭“炮轰”

自2009年以来,关于食盐“暴利”的争论始终没有平息,食盐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进也极其艰难,而背后的中国盐业总公司更是经常成为舆论所指责的对象:攫取暴利和阻挠食盐管理体制改革。

来自中国盐业总公司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中国盐业总公司(原名中国盐业公司)创立于1950年,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截至2011年底,中国盐业总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发展到436亿元,盐的产量1462万吨,世界第二,食盐供应和配送覆盖国土面积37.85%。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47家,职工5.5万余人。

一直以来,对于中盐以及各盐业公司“暴利”的指责始终存在。据媒体报道,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吨,批发价为2200元/吨,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1000元/吨。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价格提高了近十倍。相比而言,在已经放开专营、市场化的两碱工业盐市场,每吨为500至600元。2009年,东方公益法律援助所诉北京盐业垄断暴利,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后来不了了之。

与此同时,中盐公司也屡次遭到“炮轰”,被指阻挠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早在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监事会监事陈国卫就公开指责中盐公司。他说,中国盐业专营制度改革应该加速推进,要破解国企垄断经营,但是中国盐业总公司阻挠这场改革。陈国卫曾任国家经贸委运行局副局长,分管盐业。

陈国卫称,在众多垄断行业中,食盐体制的改革并不复杂,也是最没有风险、改革设计方案技术含量最低,但是改革的推进遇到了极大阻力。

孙晋则表示,盐业公司控制着食盐生产。生产企业的效益主要取决于食盐计划,这便等于是盐业公司掌握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命门”,具体体现在:在制定食盐计划中,盐业公司向制盐企业索要各种补贴、回扣;在食盐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地盐业公司以运费补贴、仓储补贴、回笼货款奖励、销售奖励等名目降低了被列为国家指令性价格的食盐价格。

期待

盐业“政企不分”亟待破除

隐藏在中国食盐流通行业“暴利”的表象背后的,则是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盐业监管机关和经营者混为一体并由此带来种种问题的致命体制缺陷。

孙晋称,在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移交工信部之前,发改委为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盐业管理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但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发改委盐业办缺乏相应的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盐业办的行业管理和食盐分配计划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协助,中国盐业总公司履行了相当一部分政府行政职能。而在地方层次上,绝大多数省、市、区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即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了盐业公司参与甚至代行盐政管理和执法的政企不分、以企代政的直接后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此前撰文称,中国盐业体制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合二为一,导致许多地方专营扩大化,监管弱化。到目前为止,食盐专营没有建立与专营政策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专营政策执行过程中因为利益、责任主体多元化,出现了一系列条块分割的现象。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

孙晋表示,食盐专营体制最终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将食盐专营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分为运营和监管两大环节,运营交给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做好制定好规则和执行好规则即加强市场监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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